工业品购销合同
甲方:山东华雄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中粮米业(吉林)有限公司
乙方从甲方采购 1 台由山东华雄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液压升降平台设备,具体明细及约定条款如下:
商品名称 |
型号 |
数量(台) |
升高(米)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升降作业平台
(移动登车桥) |
HXDCQ1.0-10 |
1 |
1.0-1.35 |
xxxxxx |
xxxxxx |
含税、含到厂运费 |
合计(大写) |
xxxxxx |
|
第一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GB/T 19001-2008/ 。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ISO 9001:2008 。
第二条 付款方式:
乙方预付总货款(38800元)的65%(25220元)为原材料费用,甲方开始生产,生产完毕后,甲方发货到乙方工厂,货到验收符合质量标准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后,乙方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11640元),剩余5%(1940元)的合同总价款作为质保金,设备正常运行半年后结清。双方合同终止。
双方特别认可:在设备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如因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乙方所受经济损失超过质保金额度的,针对超出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因甲方未能及时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导致的乙方逾期支付,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包装要求、运输方式及费用:
本合同设备为简易包装(大件为裸装)甲方负责提供运输,运输费用及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运输工具不当致使设备出现数量短缺和/或质量不达标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台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发生导致甲方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双方执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可以减轻或免除双方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电告给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周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官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最快的方式送至对方,在上述情况下甲方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第五条 交货地点:
交货地 :
中粮米业(吉林)有限公司厂内 ,
交货期:货款到后
7-15 天内交货(不可抗力因素交货期向后顺延)。
第六条 质保期:
本合同设备质保期为壹年(部分配件质保期见配件保修卡),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设备质保期内,设备若发生故障,甲方在接到售后服务通知(电话或传真)后2 小时内给乙方作出回应。对乙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甲方在48 小时内到达乙方现场并排除故障。经双方确认,凡属设备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凡属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本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问题,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外)。本合同设备质保期结束后即进入维修期(甲方负责设备终生维护),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维修,但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一定的维修成本费,有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设备应委派专人操作维护维修管理, 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查明故障原因,以便甲方携带必要配件前往维护维修。对于一般简易故障乙方应具有一定的维修能力,如替换甲方提供的配件等。对于乙方无法解决的问题,甲方48 小时内委派工人到场解决。
第七条 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根据合同约定安排生产、发货、验收。
2、本合同生效后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双方必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均负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交付设备质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致使乙方无法实现生产目的,应当视为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拒收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形下,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同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合同总价款的10%,甲方同时应将已交付的设备自费运回。
2、如甲方延迟交货,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乙方有权从合同总价款中直接扣除;甲方延迟交货超过1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同期利息,同时,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保修期内,如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超过10日无法修复的,乙方有权选择退货或换货,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以赔偿停工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自费为乙方提供退货或换货服务。
4、因甲方故意/疏忽、其他不当行为或甲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和性能瑕疵,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或乙方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甲方承诺针对乙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及乙方人员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等责任要求并不受到本合同中保修期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 纠纷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章)山东华雄机械有限公司 |
单位名称:中粮米业(吉林)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街道经二路大邝居394号(济阳县创新中学北300多米路西) |
单位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路668号 |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表人:陈默 |
委托代表人:孙天娇 |
联系电话:18888352017 |
联系电话:15584031336 |
传真:0531-84281997 |
传真:0432-65157077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济阳开元大街支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江北支行 |
账号:223430233459 |
账号: 07281001040011460 |
签订日期:2018-05-28 |
签订日期:2018-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