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山东华雄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秦皇岛鑫宇食品厂
乙方从甲方采购 1 台由山东华雄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液压升降设备,具体明细及约定条款如下:
商品名称:固定式升降平台
型号:SJG0.5-1.0 7
数量:10台
单价:21520元
合计总价:贰拾捌万伍仟贰百圆整
以上价格含运费含税含安装
第一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GB/T 19001-2008/ 。
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ISO 9001:2008 。
第二条 付款方式:
乙方首付总货款的35%,甲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生产,生产完毕,甲方拍产品实物图片传于乙方,乙方看到实物图后再付总货款的30%,甲方开始发货,货到乙方就近物流中心,通知乙方前往点货,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再付总货款的30%后,甲方电话通知货运司机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货并且在甲方技术员指导下将设备置入地坑,甲方负责调试达标,乙方付清尾款5%,双方合同终止。
第三条 包装要求、运输方式及费用:
本合同设备为简易包装(大件为裸装)且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前包装与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及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物流承运方承担。
第四条不可抗力
由于台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发生导致甲方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双方执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可以减轻或免除双方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电告给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周内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官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最快的方式送至对方,在上述情况下甲方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第五条交货地点:
交货地 :乙方指定地点(河北古冶4台,承德6台)
交货期:货款到后 10-20个工作日内交货(不可抗力因素交货期向后顺延)。
第六条 质保期:
本合同设备质保期为壹年(部分配件质保期见配件保修卡),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设备质保期内,设备若发生故障,甲方在接到售后服务通知(电话或传真)后2 小时内给乙方作出回应。对乙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甲方在48 小时内到达乙方现场并排除故障。经双方确认,凡属设备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凡属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本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及因质量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问题,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人为因素造成的除外)。本合同设备质保期结束后即进入维修期(甲方负责设备终生维护),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维修,但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一定的维修成本费,有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设备应委派专人操作维护维修管理,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查明故障原因,以便甲方携带必要配件前往维护维修。对于一般简易故障乙方应具有一定的维修能力,如替换甲方提供的配件等。对于乙方无法解决的问题,甲方48 小时内委派工人到场解决。
第七条 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根据合同约定安排生产、发货、验收。
2、本合同生效后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双方必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双方均负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期发货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可免除甲方违约金。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在先履行导致的除外),不得拒付、拖欠,否则因延期付款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每周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纠纷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附件:
固定式升降平台:SJG2.0-2.0
合计(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伍仟贰百圆整
固定式升降平台组件配置支杆:选用100*50*4.5矩形管双叉,台面铺设4mm钢板,使用80/55油缸, 力福特液压泵总承:力福特8、HRK密封元件,沈阳橡胶四厂产高压双层钢网橡胶管高压油管,长城牌32#抗磨液压油,3.0KW接触器罗列连接 (上海人民或德力西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