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雄机械与方宇石化签订固定
升降机批量订单(
购销合同)
项目: 导轨式升降平台 合同编号:20180706058
需方:山东方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淄博临淄
供方:山东华雄机械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2018.7.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位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净升高度(m) |
台面尺寸(mm) |
载重(T)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总金额(元) |
备注 |
|
升降机 |
SJG1-4 |
4 |
1950*1400 |
1 |
台 |
15 |
********* |
********* |
参数及供货范围详见参数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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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价款含16%增值税、含运费、安装费等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整套加装防爆配置(防爆电机,防爆泵站,防爆配电箱,输线管) |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及质保期
1、产品质量要求:
①严格按照液压
升降平台标准出厂检验和供货,确保所供
液压升降机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需方要求的基本参数和最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
②供方对其所供的设备质量负责,如合同标的物因质量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或其设计、工艺、原材料、指导调试或服务等缺陷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需向需方赔偿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③供方所供设备及其相关服务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应符合HSE(健康、安全、环境)的要求。
2、质保期:
自需方验收合格并且正常运行之日起十二个月。质保期内供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满后,供方仍提供免费技术服务,产品维修时只收取材料费用。在质保期内如发生供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则以该质量问题被修正之日起重新计算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
第三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产品包装要求:
供方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确保产品运输、保存过程中的安全。
2、包装费用由
供方承担。
第四条 随货配齐:
产品质量合格证、送检检测报告及相关资质文件等。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损耗,按需方实际计量、检测数量验收。
第六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照下列第
(1)项执行:
(1)供方送货;(2)供方代运;(3)需方自提自运。
2、运输方式:
汽运,运输费用由
供方承担。
3、产品交付地点:
需方指定地点。
4、产品毁损、灭失风险自需方验收合格时起转移至需方。
第七条 产品供货期限
2018年8月6日前供方具备发货条件,供方收到95%货款后5日内将全部产品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以对公账号首付款到账为准,合同方可生效)。
第八条 验收标准、方法
1、
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国家相关标准等,在需方进行产品验收。
2、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需方交付产品。验收前,供方应当向需方提供合格证书、质量证明文件或相关技术资料。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数量等不合约定,可三十日内向供方提出异议;供方在接到异议后,应在
3日内负责处理,若供方逾期处理,视为认可需方提出的所有异议。需方未在指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不视为供方产品免除质量保证责任。
3、需方有权随时将供方所供设备送到需方所在地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供方负责在需方指定日期内维修调换,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结算方式、期限
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30%货款,发货前需方收到供方发货通知,需方向供方付至货款的95%,供方安排发货,发货同时供方给需方开具16%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留5%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满后一周内无息付清。
结算方式:半年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需方不贴息)结算。
第十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按期交货的(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延期交货一天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作为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
10天(含)以上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供方除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外,还应支付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逾期违约金、需方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损失及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若因供方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满足正常需要的,供方应免费予以及时更换,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当需方有证据证明供方提供的设备不是合同约定的厂家或品牌的设备,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供方必须支付合同总价
2 倍的违约金给需方,如供方所供设备已安装至工程项目,则供方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拆除和重新安装产生的所有费用,同时供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需方的一切损失。
4、供方交付产品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需方仍然需要的,供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补足产品数量,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因其不完全履约而造成的损失;少交、迟交部分需方不再需要的,供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因供方所交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需方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因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问题给他方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合同签订后,供方拒不交付产品,或单方解除、终止合同,按合同总金额30%承担违约责任。
7、供方应保证优质的技术及售后服务:供方有责任在合同标的物质保期内根据需要派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设备安装及使用地点进行设备的指导维修、保养,质保期内所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用、因设备质量问题更换的配件等)均由供方承担。供方应在收到需方维修通知
3 日内及时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更换,若供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履行上述职责,需方有权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需方仍有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8、供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供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9、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负责无偿更换或者退货,供方同时须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经供方两次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与供方解除合同,供方应退回全部货款且供方应按货物的当时情况自行取回货物;如不取回,视为抛弃货物。需方无保管货物的义务。同时,供方还须赔偿需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供方出具的发票必须为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担合同约定的税额,并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给需方;供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新开具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给需方,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支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11、供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情形,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赔偿需方全部损失的,应另行赔偿。
1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供方违约责任、质量保证责任等责任承担。
13、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经办人员提供各种名义的回扣、礼物或其他形式的好处、方便,以及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消费活动。若供方出现上述不当行为,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备注:损失指本合同中涉及的供方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设备停工、维修、生产产品质量问题、客户索赔等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法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1、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或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对合同做出书面补充或变更。补充、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有效期: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效力终止。
3、本合同一式 肆 份,供方贰 份,需方 贰 份。传真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合同签订后,需方有权因自身实际需要调整交货期限,但应提前书面告知供方。
5、供方可供函件送达的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政通路145号 孟思含 18560394069 ;如因供方提供的地址及收件人不正确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需方,导致需方邮寄的履约函件、重要经济资料等邮件退回的,该邮件具有已送达供方同样之效果。
供 方
单位名称:山东华雄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街道经二路 39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默
电 话: 18888352017
传 真: 0531-84281997 |
需 方
单位名称:山东方宇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庐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经理
电 话:0533-7486727
传 真:0533-7486727 |